广东省乒乓球协会赛事活动合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广东省乒乓球协会(以下简称省乒协)为了进一步完善协会内部管理机制,加快推动开展全省乒乓球赛事和活动,更好地处理和明确与合作单位的关系和责任,规范省乒协赛事活动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乒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广东省乒乓球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各项赛事和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服务,并根据相关协议,收取相应的赛事活动服务费。

第三条 省乒协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并不限于担任合作单位所组织赛事活动的指导单位和主办单位。

第四条 赛事活动合作方的资格审查和认定。

1、 合作方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职能部门,或省内各级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各地乒协、学校、俱乐部等单位,且具有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2)举办的赛事活动必须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比赛场所的软硬件设施要符合办赛要求(包括:比赛区域不少于4张球台,每张球台的场地标准为7米X14米,比赛场地空间高度应不小于4米。),且具备赛事活动的组织能力和经济实力。

(3)有能力提供安全的赛事环境和强有力的医疗保障。

(4)必须得到赛事活动举办所属地的地市政府和地市乒乓球协会支持,其中冠以“广东省”的比赛名称需得到所属地市级乒乓球协会的推荐意见。

2、赛事活动合作方的资格认定:

(1)有合作意向的单位填写《广东省乒乓球协会赛事活动服务申请表》,并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赛事活动方案》和《竞赛规程》提交到省乒协秘书处审核。

(2)省乒协组织相关人员对《广东省乒乓球协会赛事活动服务申请表》进行严格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都给予书面答复并签订协议。

第四条、省乒协提供赛事活动的范围、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1、省乒协担任地市或以下级别赛事活动的“指导单位”,合作方应在签订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赛事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缴纳服务费伍仟元整并将赛事活动的相关资料提交给省乒协。

2、省乒协担任地市或以下级别赛事活动的“主办单位”,合作方应在签订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赛事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缴纳服务费壹万元整并将赛事活动的相关资料提交给省乒协。

3、省乒协担任省级赛事活动的“指导单位”,合作方应在签订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赛事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缴纳服务费壹万元整并将赛事活动的相关资料提交给省乒协。

4、省乒协担任省级赛事活动的“主办单位”,合作方应在签订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赛事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缴纳服务费贰万元整并将赛事活动的相关资料提交给省乒协。

5、凡政府机关、公益团体、特殊群体及贫困地区独立组织赛事活动,由省乒协担任“指导单位”或“主办单位”的,均可得到省乒协减免赛事活动服务费的支持,且合作方应在签订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赛事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应服务费,并将赛事活动的相关资料提交给省乒协。

6、省乒协对赛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赛事活动前和赛事活动中,并在赛事活动期间派出专员到达赛场确保比赛活动有序顺利进行,相关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7、省乒协无论担任合作赛事的“指导单位”或“主办单位”,其比赛的组织架构、仲裁委员会及裁判组须得到省乒协的最终审定;其中担任比赛的裁判长要求技术等级为国家级或以上。

8、省乒协将审核后的有关赛事活动的《竞赛规程》、《赛事活动通知》等以及赛后的报道上传至省乒协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9、关于合作赛事宣传和报导的媒体渠道,均由合作方沟通联系,并负责相关费用,报导所发布的《新闻通稿》必须征得省乒协的同意后,才能对外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乒协所有。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乒乓球协会
2020年9月28日